开江县*****店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案(开市监处字〔202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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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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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开江县*****店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MA**********

  经营场所:开江县淙城街道办峨城社区*****号

  负责人:田**  身份证号码:51303019**1001*****

  家庭住址:四川省渠县河东乡*****村**组***号

  电话号码:1340819****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熊德波、李文朴一行,根据《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的通知》(开市监办【2020】187号)文件部署,对位于淙城街道办峨城社区*****号的“开江县*****店”开展知识产权“护航”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文具店内网架上摆放有1盒(每盒1把)“7292060S乒乓球拍”(生产企业:天津七二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15号,把型:直/横),其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 申请专利号:201730321946.2,201720882551.6”的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所标注专利信息的专利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于2021年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店成立于2014421日,办理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办公用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1218日从达州永春文体店以单价75/盒购进“7292060S乒乓球拍”(其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 申请专利号:201730321946.2201720882551.6”的信息)2盒,提供有购进票据,其购进时并不知道该球拍是专利产品及标注有专利信息,而后以单价80/盒对外销售。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131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下剩“7292060S乒乓球拍”1盒,已售出1盒,获销售所得80元。“7292060S乒乓球拍”货值金额共计160元。

另查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cnipa.gov.cn/”查询上述包装上专利号:201720882551.6的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汽车发动机缸盖”的专利,不属于乒乓球的专利;另一专利号:201730321946.2已于2018年7月27日专利权发生转移。

另经登录“企查查”(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https://www.qcc.com/)查询“7292060S乒乓球拍”的生产企业“天津七二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数量共计8件,授权有效专利7件,但均无球拍包装盒上标注的2件专利号(201730321946.2,201720882551.6),另外1个专利号法律状态为权利终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案件承办人员艾琳、王小琼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取得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3.2021年3月11日《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4.对经营者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6.购进票据1份,证明产品的来源、购进时间、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7.经“国家知识产权官网”查询本案球拍包装上专利信息打印件2页,证明其标注专利信息异常的事实;

8.经“企查查”查询本案球拍生产企业专利数量打印件4页,证明本案球拍包装上标注专利信息与生产企业异同的事实。

2021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1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开江县*****店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第二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处罚款1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30元(大写:贰佰叁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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