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273号
案件名称:开江县甘棠镇***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开江县甘棠镇***卫生室(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DPY000***-51172313D3001
地址:开江县甘棠镇***
法定代表人:王**,主要负责人:李**
李三伟身份证号码:51302319********25
联系电话:181******58
联系地址:开江县甘棠镇***5组84号
2020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唐齐鸿、张雷兰对位于开江县甘棠镇***的“开江县甘棠镇***卫生室(李**)”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卫生室内有玻璃药柜、木质药柜及中药饮片柜各1个,其内均摆放有药品。在该卫生室进门玻璃药柜底层检查时发现1盒氯霉素滴眼液(国药准字H51022519,产品批号:191120110,生产日期:2019.11.20,有效期至:2020.11.19,规格:8mL,生产企业: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已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10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 12月3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雷兰、唐齐鸿为办案人员。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0日从达州市君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氯霉素滴眼液(国药准字H51022519,产品批号:191120110,生产日期:2019.11.20,有效期至:2020.11.19,规格:8mL,生产企业: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20盒,购进价格为1.30元/盒,使用价格为1.40元/盒,能提供达州市君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达州市君泰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以及氯霉素滴眼液(产品批号:191120110)的检验报告书。由于当事人在药品使用中未建立使用台账(记录),故当事人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使用无法查明,现能查明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0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2020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4.对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5.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对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7.薛**身份证复印件1份,薛**与李**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以及与李**关系;
8.《授权委托书》1份,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全权对开江县甘棠镇***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回避、陈述、听证权利的事实;
9.达州市君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份及达州市君泰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1套以及氯霉素滴眼液(产品批号:191120110)的检验报告书,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10.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110号),用于证明我局对涉案批次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11.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1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2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因管理不当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检查,未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导致本案中所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药房药柜内,且仍与在有效期内待使用的药品放置一处,在管理药品的使用环节存在失当和疏漏,存在安全隐患。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且使用的上述劣药货值金额为1.4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意识到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氯霉素滴眼液1盒;
2.处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