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M86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世纪长廊**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32X
联系电话:151**798
联系地址:开江县新宁镇世纪长廊**号门市
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君、丁松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世纪长廊**号门市马**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门市右侧第三排货架上发现有食品“海天香醋”(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净含量:445ml;生产日期:2018.10.29;保质期:24个月)1瓶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开江县**副食店自2017年1月开始在开江县新宁镇世纪长廊**号门市从事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10月24日从开江县**粮油经营部购进上述食品“海天香醋”一件(12瓶),购进价格为54元/一件,即4.5元/瓶,购回后就置放在门市对外销售,销售价5元/瓶。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海天香醋”一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详细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食品“实物照片打印件六份,证明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对经营者马**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进货票据原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的事实;
7、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8、案件承办人员李君、丁松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江县**副食店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的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香醋”1瓶;
3、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