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调料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案( 开市监处字〔 2021 〕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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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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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调料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调料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7236001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51302919**********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2021年1月7日,根据“春雷行动-2021”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南街62-30号李亨芳经营的“开江县佳香美调料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门市进大门右侧靠墙冰柜内发现有1袋鱼皮霞迷饺(净重:2.5KG、生产日期:2019/12、保质期:12个月、保存条件:-18℃、生产商: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543号)、财务清单(编号:612)。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1月1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月4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新南街62-30号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27日从开江县光荣冻货门市以105元/件的价格购进“鱼皮霞迷饺”1件(6包/件、每包17.5元),截止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冻货店进大门右侧靠墙冰柜发现待销售的有“鱼皮霞迷饺”1包(净重:2.5KG、生产日期:2019/12、保质期:12个月、保存条件:-18℃、生产商: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5元(销售价格7元/斤,每包2.5公斤)。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建立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做销售记录,现场无法查实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量及流向,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李亨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李亨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亨芳身份信息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543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1〕217号)、财务清单(编号:612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供货商“开江县光荣冻货门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鱼皮霞迷饺”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光荣冻货批发部销售清单(NO:016151)”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鱼皮霞迷饺”的时间、数量、金额的事实。                

2021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鱼皮霞迷饺”1包;

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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