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朱*冷冻食品门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冻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朱*冷冻食品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72360014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朱**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2021年1月7日,根据“春雷行动-2021”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农贸市场内110号朱占江经营的“开江县朱江冷冻食品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门市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中间门市进大门右侧冰柜内发现摆放有待销售的凯祥鸭掌3袋(净重:1KG、保质期12个月、保存条件:-18℃、生产商:辽宁省开原市凯祥鸭业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541号)、财务清单(编号:613)。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1月1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7月28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农贸市场内110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1日从开江县光荣冻货门市以225元/件的价格购进“凯祥鸭掌”1件(12袋/件、每袋18.75元),截止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中间门市进大门右侧冰柜内摆放待销售的凯祥鸭掌3袋(净重:1KG、保质期12个月、保存条件:-18℃、生产商:辽宁省开原市凯祥鸭业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上述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6元(销售价格22元/袋)。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建立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做销售记录,现场无法查实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量及流向,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凯祥鸭掌”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朱占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凯祥鸭掌”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朱占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占江身份信息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凯祥鸭掌”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6.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543号)、财务清单(编号:613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供货商“开江县光荣冻货门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凯祥鸭掌”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光荣冻货批发部销售清单(NO:019532)”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凯祥鸭掌”的时间、数量、金额的事实。
2021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凯祥鸭掌”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项处罚:“(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一)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除外);”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凯祥鸭掌”3袋;
3.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