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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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1〕57号

案件名称:开江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

经营场所:开江县回龙镇***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3325***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开江县回龙镇***

2021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由李*经营的“开江县*****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的散称区的中间货架上从上往下数第一层的中间发现有待销售的散装食品“小芙乐手撕棒”(生产厂家:湖北回头客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9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其中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004D60111:27的“小芙乐手撕棒”食品,经现场称重:0.76千克;另外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012B1110:07的“小芙乐手撕棒”食品,经现场称重:0.83千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44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1年1月1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4日从重庆优优御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一件(2千克)“小芙乐手撕棒”散装食品(生产厂家:湖北回头客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9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其中里面包含有生产日期为20201004和20201012两个批次的食品,上述产品与其他5个品种产品放在同一散称区进行销售,并同时使用同一个商品条码(000125)进行称重结算,售价为22.8元/斤。截止2021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超市货架上的0.76千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004D60111:27”和0.83千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012B1110:07”的“小芙乐手撕棒”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2.504元。由于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小芙乐手撕棒”食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之后是否销售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李*和超市营业员朱*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各自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份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4、对李*和营业员朱*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重庆优优御品商贸联营包场门店发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小芙乐手撕棒”的具体时间和数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现场对散装食品(商品条码:000125)销售记录电脑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食品建立了销售记录的事实;

8、散装泡吧蛋糕系列(优优)商品标价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小芙乐手撕棒”等系列食品具体零售价的事实;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4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予以确认。

2021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1〕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积极提供证据,且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芙乐手撕棒”食品。

2.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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