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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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257号

案件名称:开江**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开江**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723600******

经营场所:开江县***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开江县***

2020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省“春雷行动”文件要求,对位于开江县***的开江**中医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诊所办理有《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诊所进门右侧的拆零药品专柜区台面上有两盒头孢克肟分散片(生产厂家: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81029,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9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规格:6片/盒);右侧货架有四盒双金胃疡胶囊(生产厂家:贵州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71201;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规格:每粒装0.4g),上述两种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且上述药品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存放在同一药柜或货架上,处于待使用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40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2020年12月3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03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3600155185;名称:开江益斌中医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江县***;经营范围:中医科;注册日期:2016年03月29日),又于2016年10月26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0067-5117231402122;机构名称:益斌中医诊所;地址:开江县***;诊疗科目:中医科;法定代表人:张**;有效期限:2016年10月26日 至2021年10月25日 )。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两盒头孢克肟分散片是当事人于2019年 8月24日从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盒,购进价格9元/盒,使用价格10元/盒;四盒双金胃疡胶囊是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从达州市宜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盒,购进单价24元/盒,使用价格27元/盒。

由于当事人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未妥善保管使用记录,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使用无法查清,现能查明的超过有效期的头孢克肟分散片货值金额为20元,双金胃疡胶囊108元,共计货值金额1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图片》5份10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药品过期,且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一起存放在同一药柜或货架的事实; 

3.张**和吴**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各自身份信息的事实;

4.张**签署的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张**全权委托吴**到我局处理涉嫌使用劣药案的事实;

5.对吴**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过期药品的购进时间、数量、进价、使用单价以及上述药品过期后仍和未过期药品一起存放在药柜或货架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四川民发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份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达州市宜鑫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份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及购进时间、数量、价格的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40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41)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8.《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1〕23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延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1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2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劣药货值金额较少,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初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处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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