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258号
案件名称:开江县******纯净水厂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的商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纯净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0898******;
住所(住址):开江县广福镇**村**组;
投资人:李**;
经营范围: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销售。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开江县******纯净水厂于2020年8月23日生产的名称为:****纯净水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报告》(编号:WD202002801(批号或生产日期:2020.08.23;型号规格:18.9L/桶;抽样日期:2020.08.25;样本量:50桶;抽样基数:400桶))1份,该报告检验结论标明: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3日向位于开江县广福镇**村**组的开江县*****水纯净水厂送达了上述产品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报告》(编号:WD202002801),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纯净水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查找到有剩余的上述抽样批次的“黑天池纯净水”。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江县广福镇**村**组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8月23日生产了黑天池纯净水(18.9L/桶)400桶,销售价格为4元/桶。上述批次的黑天池纯净水经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计量不合格。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天,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的***纯净水已销售完毕,上述净含量计量不合格的金佛山泉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共计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法人代表李**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3日生产的400桶黑天池纯净水且已销售完的事实;
4、当事人法人代表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5、《2020年省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专项抽查样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2020年8月23日生产的黑天池纯净水于2020年8月25日被抽样检验的事实;
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报告》(编号:WD202002801)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3日生产的黑天池纯净水经抽样检验净含量不合格的事实;
7、当事人《产品销售台账》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3日生产的黑天池纯净水400桶且已全部销售完的事实;
2021年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2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0年8月23日生产的黑天池纯净水经抽样检验净含量不合格,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