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捌**便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0Q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2**号
经营者:朱**
身份证号码:51**20
联系电话:13**89
联系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2**号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君、丁松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2**号朱**经营的“开江县捌**便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进门最里侧货架上发现有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生产者:双城雀巢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23018250144,净含量/规格:400克(16 c 25克),生产日期:20190717,保质期至20201015)1盒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510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2月31日,开江县捌**超市从开江县明**商行处购进上述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2盒,购进价格为45元/盒,购回后即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于2020年2月16日在保质期内以5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一盒。2020年4月17日,开江县捌**超市负责人顾**将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注销理由:改个人独资。原开江县捌**超市的经营场所经投资人顾**装修升级后,于2020年10月16日以朱**为经营者,办理了《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开江县捌**便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Q。原开江县捌**超市的货品继续在开江县捌**便宜超市进行销售。截止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处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1盒,货值金额为5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委托书》一份,证明经营者朱**委托郭**全权处理开江县捌**便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事宜的事实;
5、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对店长郭**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郭**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开江县明**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上述食品的事实;
9、购进票据(单据编号:XS-2019-12-31-00936)复印件和采购收货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的时间、单价、数量的具体情况;
10、销售小票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在保质期内售出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1盒的事实;
11、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510号)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1〕458号),证明我局对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12、案件承办人员李君、丁松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江县捌捌捌便宜超市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2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危害后果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为支持经营单位良好发展,顺利度过疫情,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雀巢爱思培学生奶粉”1盒;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