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76号
当事人:卢*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7236****8660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联系电话:189********
2020年7月7日,我局收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JCY2020004)和“干亚陶瓷砖(细炻砖)”的《检验报告》(编号:NO:J2020ZG0035、规格型号:W300*300*8.8(mm)GL、生产日期:2020.3.27、生产单位名称:广东佛山明惠宇陶瓷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吸水率项目不符合GB/T 4100-2015(附录J)标准,依据2020年四川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根据移送处理通知单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4日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城普大道东**号卢*香经营的瓷砖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同批次“干亚陶瓷砖(细炻砖)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了邮寄(EMS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条码:1001435268233)的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干亚陶瓷砖(细炻砖)”的《检验报告》(编号:NO:J2020ZG0035)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告知书》(NO:2020年007734),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抽查结论。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我局视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7月3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5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城普大道东**号从事瓷砖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从四川省夹江县明惠瓷厂以8元/件的价格购进了干亚陶瓷砖(细炻砖)100件,搬运费25元,购进价格825元。当事人以12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普安镇新河村的顾客98件,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时以12元/件的价格购买了2件,
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导致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JCY2020004)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干亚陶瓷砖(细炻砖)”的《检验报告》(编号:NO:J2020ZG0035)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瓷砖的事实;
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川市监抽/复2020年007734)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GZJ2020J0035)各1份,证明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卢*香销售的瓷砖抽样情况;
4、《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5、卢*香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当事人出具的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了邮寄(EMS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条码1001435268233)的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干亚陶瓷砖(细炻砖)的《检验报告》(编号:NO:J2020ZG0035)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告知书》(NO:2020年007734)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2020年5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告知书》和法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7、执法人员提取的EMS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条码:1001435268233)邮件邮寄记录,证明当事人2020年5月27日签收《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告知书》的事实;
8、《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瓷砖的事实;
9、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瓷砖的事实及细节;
10、卢*香提供的四川省夹江县明惠瓷厂发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瓷砖批号、数量、单价、时间、金额的事实;
11、卢*香提供的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瓷砖的事实;
12、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期字〔2020〕26号)和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提供干亚陶瓷砖(细炻砖)供货方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和销货票据的事实;
13、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三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照片打印件各1张,证明检验单位及人员拥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2020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过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瓷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元(大写:叁佰柒拾伍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2775元(大写: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