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酒吧涉嫌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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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08号 

当事人:开江县***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BG8****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汽车站旁梨梨综合大楼**号

经营者:曾**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0年1月9日,根据“春雷行动2020”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酒吧吧台后的货架上摆放有3瓶待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子爵先生XO白兰地,外包装标注有“MONSIEUR LE VICOMTE XO FINEST FRENCH BRANDY 700ML 40%ALC./VOL”等信息,瓶体标签标注有“BRANDY MONSIEUR LE VICOMTE XO 700ML 40% VOL L:15-09-17”等信息,但包装及瓶体上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报经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KTV歌厅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2019年12月1日当事人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子爵先生XO白兰地3瓶,购进价298元/瓶。该批商品系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在购进过程中索取查验并保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进口商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即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666元/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9日检查时上述商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99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打印件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3.曾**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4.对曾**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及购进销售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5.《***进货查验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时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手续的事实;

7.《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子爵先生XO白兰地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与涉案商品同批次的子爵先生XO白兰地中文标签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子爵先生XO白兰地标签信息的事实。

2020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进口的子爵先生XO白兰地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联系供货商,提供了涉案商品同批次商品的中文标签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只是标签标识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尚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子爵先生XO白兰地3瓶。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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