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不合格的白酒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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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20〕127号

当事人:开江万**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R

公司住所:开江县新宁镇**村*组

2019年2月2日,本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有群众发帖反映开江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涉嫌生产假酒。赓即,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村*组的万**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遂对现场查获的白酒商品予以了扣押。2019年2月13日立案调查,并于同年4月29日作出开市监处字(2019)5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后,当事人不服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开江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开府决字﹝2019﹞6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不合格白酒违法事实成立,但以本局将涉案白酒货值金额认定为20万元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本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万**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1月28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以20万元从泸州**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标识为“内部专供酒”的白酒1001件(规格:500mL×6瓶/件)、标识为“真正老酒”的白酒2085件(规格:500mL×6瓶/件)、标识为“真正高粱酒”的白酒2016件(规格:500mL×6瓶/件),上述三种白酒共计5102件(30612瓶)。购进后,当事人自称在卸货过程中损毁284件,用于顾客品尝3件,向梁**等人赠送4件,用5件“内部专供酒”抵扣张**等人工资390元。本局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白酒4806件(其中“内部专供酒”800件,“真正老酒”2006件,“真正高粱酒”2000件,共计28836瓶)。经依法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批白酒抽样检验,因其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项目不符合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当事人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月9日,本局委托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扣押的4806件白酒评估价值为2032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群众网络举报信息打印件,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抽样及送达检验报告等情况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临时用地申请书》,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经营场地的事实;

4. 《介绍信》及本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 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不合格预包装白酒的事实;

6. 对谭**、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不合格预包装白酒的违法事实及付款等相关情况;

7. 9名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酒的事实;

8. 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街*号的经营门市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内部专供酒1件,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门市内发现1件内部专供酒的事实;

9. 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街*号的经营门市《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门市出租合同》、《收条》,证明当事人经营门市的相关情况;

10. 执法人员拍摄的视频刻录光盘,证明现场检查、抽检、送检验报告、询问情况的事实;

1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XKJ20190213001、SXKJ20190213002、SXKJ2019021300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0190213001)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扣押白酒实施抽样的情况;

12. 《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样登记表》,证明抽样机构支付购样费的事实;

13. 《检验期间告知书》(开市监检期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检验期间的事实;

14. 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认定证书》、《抽样员证》,证明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检验资质;

15. 《检验报告》(NoSX-S1900373、NoSX-S1900374、NoSX-S1900375),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内部专供酒、真正老酒、真正高粱酒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16. 本局向当事人制发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开市监检告字﹝2019﹞3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69号)、《责令召回通知书》(开市监召字﹝2019﹞2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经营的白酒进行召回的事实;

17. 本局检查现场发现的苏**(泸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刘**写的书信,证明当事人购进内部专供酒、真正老酒、真正高粱酒货款金额的事实;

18. 《协议书》,证明泸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签订供货协议的事实;

19. 刘*与苏**之子苏*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明刘*向泸州**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货款)的事实;

20. 刘**与苏**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明刘**从泸州**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内部专供酒、真正老酒、真正高粱酒的过程及检验不合格后刘**与苏**的聊天记录的事实;

21. 刘**与苏**之子苏*的微信,聊天截屏件,证明刘**在泸州**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白酒过程的事实;

22. 泸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及取得生产许可等事实;

23. 《泸州**股份有限公司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购进白酒来源、品种及数量的事实;

24.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当事人向游**(泸州**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酒款的事实。

2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本局曾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开江县公安局的事实;

26. 本局出具的《关于核实开江万**酒业有限公司有关信息的函》(开市监函﹝2019﹞94号)、开江县公安局回复函,证明开江县公安局未对当事人进行刑事侦查的事实;

27. 本局出具的《关于核实开江万**酒业有限公司有关信息的函》(开市监函﹝2020﹞7号)、开江县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开江县公安局对涉案白酒的抽样记录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从泸州**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批白酒及当事人经营的白酒不合格的事实;

28. 本局出具的《关于委托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关涉案物资进行资产评估的函》及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证明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白酒市场价值为203294元的事实;

29. 4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30. 当事人提供的经济状况困难的资料11页,证明当事人目前经济状况的事实。

在听证中,当事人万**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进行了认真复核。

本局认为,当事人万**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经营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因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故择一从重即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实施处罚。同时,因当事人所经营白酒大部分尚未流入消费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以及本案实际,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的内部专供酒798件另3瓶(共计4791瓶)、真正老酒2004件另3瓶(共计12027瓶)、真正高粱酒1998件另3瓶(共计11991瓶);

二、处罚款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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