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开市监处字〔202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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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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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超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8W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电话号码:1**********。

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0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48号李小兰经营的“开江县欣旺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该超市进大门中间靠右侧货架由上至下第二层摆放有待销售的“味你乐”葡萄干(产品类型:水果干制品,净含量:60克、生产商:重庆味你乐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0902、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50010704351)4袋和“喜香郎”乡吧佬酱香鸡爪(净含量:40克、生产商:南宁宏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5、保质期:常温下九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5012300251)1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在开江县普安镇新街14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从开江县易某副食批发处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味你乐”葡萄干(产品类型:水果干制品,净含量:60克、生产商:重庆味你乐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0902、保质期:12个月)10袋,1.5元/袋的价格购进“喜香郎”乡吧佬酱香酱香鸡爪(净含量:40克、生产商:南宁宏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5、保质期:常温下九个月)10袋。其中“味你乐”葡萄干的销售价格为4元/袋,“喜香郎”乡吧佬酱香酱香鸡爪的销售价格为2元/袋。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上述批次“味你乐”葡萄干4袋、“喜香郎”乡吧佬酱香酱香鸡爪1袋,已超过保质期。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8元,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建立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在超过保质期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李小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小兰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对李小兰《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020年1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查验记录及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应当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应当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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