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孕婴用品专卖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开市监处字〔 2021 〕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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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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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孕婴用品专卖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孕婴用品专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B4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 

2021年1月6日,根据“春雷行动-2021”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新南街192号(普安中学对面)王光辉经营的“开江县乖儿郎孕婴用品专卖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进店大门中间货架左侧由上至下第二层发现摆放有待销售的“贝婴可”乳清乳铁蛋白粉2听(净含量:60克(2g c 30袋),生产商:卫辉市康盛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1078100291,生产批号:20190102、生产日期:20190102,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24号)财务清单(编号:0000608)。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1年1月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乖儿郎孕婴加盟连锁店,于2016年3月24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新南街192号(普安小学对面)从事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9年2月27日从达州总仓库店以95.36元/听得价格购进“贝婴可”乳清乳铁蛋白粉2听(净含量:60克(2g c 30袋),生产商:卫辉市康盛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1078100291,生产批号:20190102、生产日期:20190102,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298元/听。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6日检查当天,当事人购进的上述2听“贝婴可”乳清乳铁蛋白粉已超过保质期,仍放于其门市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96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建立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做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王光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光辉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王光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来源、数量、购进、销售价格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1〕224号)、财务清单(编号:608号),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达州小二郎库存来往账”、“达州小二郎库存汇总表”、“达州小二郎商品资料”、“商品调拨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来源、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达州市小二郎孕婴童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妈咪爱倍婴可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贝婴可”乳清乳铁蛋白粉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卫辉市康盛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贝婴可”乳清乳铁蛋白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2021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又未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贝婴可”乳清乳铁蛋白粉2听;

3、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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