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4L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舒**;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电话号码:1**********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
2020年12月28日,根据“春雷行动-2021”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天星坝村7组166号附1号舒中江经营的“开江县天星坝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进大门左侧中间由上至下第三层的食品展示柜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卫龙大面筋7袋、在进大门左侧靠墙由上至下第二层食品展示柜上摆放有待销售的青芥辣复合调味酱8盒、金宫酸萝卜老鸭汤掉料1袋、胖三香菇下饭酱1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21年1月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6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天星坝村7组166号附1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食品展示柜上待销售的卫龙大面筋7袋(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20200821、保质期:120天、生产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青芥辣复合调味酱8盒(净含量:43克、生产日期:20190626、保质期至20201225、生产商: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英歌山分公司)、金宫酸萝卜老鸭汤掉料1袋(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190114、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四川金宫川派味业有限公司)、胖三香菇下饭酱1瓶(净含量:268克、生产日期:20190823、保质期15个月、生产商: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系当事人从下乡货运销售商中购买。其中,卫龙大面筋购进了20袋,进价0.7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青芥辣复合调味酱购进了10盒,进价4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金宫酸萝卜老鸭汤掉料购进了5袋,进价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胖三香菇下饭酱购进了8瓶,进价7元/瓶,销售价格8元/瓶,上述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建立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做销售记录,现场无法查实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量及流向,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天星坝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2.舒中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舒中江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舒中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1年1月 2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购进票据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卫龙大面筋7袋、青芥辣复合调味酱8盒、金宫酸萝卜老鸭汤掉料1袋、胖三香菇下饭酱1瓶“野竹笋”1瓶;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