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案(开市监处字〔20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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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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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5PX****

经营场所:开江县***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开江县***

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由王**经营的“开江县向阳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悬挂有《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右侧冷冻柜里摆放一袋待销售的“台蜀”牌台湾风味烤香肠(生产年份:2018年,保质期:12个月,重量:1.86kg)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37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报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30日开始在开江县**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儿子购进了一袋“台蜀”牌台湾风味烤香肠(生产年份:2018年,保质期:12个月,重量:1.86kg)用于自己经营门市进行销售,其购进价格40元/袋,销售单价30元/kg,共计货值金额55.8元。由于当事人平时未仔细清理,截止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袋已超过保质期的“台蜀”牌台湾风味烤香肠(货值金额55.8元)仍摆放在其冰柜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且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6.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7.《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23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8.《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1〕23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强制措施延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1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查验记录及购进票据的行为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查验记录及购进票据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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