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经济增加值等四个具体考核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国资办
发布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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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绩效年薪基数计算细则》经2018年5月24日县国资办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

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以及有关专项审计报告,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三)非经营性收益调整项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股利”视同无息流动负债,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产占用中予以扣除。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竞争性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5.5%。

(二)公共服务性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4.5%。

(三)功能性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确定为4%。

(四)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在80%以上的公共服务性企业,在90%以上的功能性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县国资办等机构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县国资办等机构批准认可的其他事项。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考核得分-考核扣分

二、竞争性企业考核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指标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2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基本分20分;未完成的每差2.5%扣1分,最多扣5分(完成值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行业优秀值的除外)。

(2)对标段计分:按照考核完成值较基准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档计分。考核完成值是指企业决算完成值中剔除重大不可比因素后的完成值。基准值一般为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考核完成值中的较低值,处于成长期与投资回报期的企业,基准值为前三年平均值或上年实际完成值中的较高值。

完成值较基准值增长的,按增长比例在各档基准值对应基本分基础上分档加分,基本分与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完成值较基准值下降的,按下降比例在各档基准值对应基本分基础上分档扣分,最多扣完各档基准值的基本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分5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2%,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基本分4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2.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基本分3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3%,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基本分2.5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3.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基本分2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5%,加或扣1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在0万元(含)-10万元的,基本分1分,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或降低2%,加或扣1分,最多加5分;

利润总额基准值0万元附近或为负数的,完成值超过基准值的,完成值较基准值每增长20%加1分,最多加4分。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特别加分:

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基准值、高于县国资办等机构确定的增长率并完成,且当年完成值较上年完成值(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增长1000万元、500万元或100万元的,分别给予2分、1分、0.5分奖励。

(4)为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5年以上持续经营亏损的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可在1-2个任期内,对上述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将清单管理项目发生的年度利息支出视同业绩利润,计入利润指标基准值和考核完成值,但仅作为利润总额对标段计分的依据。已视同利润纳入考核的年度利息支出,应从以后年度盈利中逐年扣回。

2.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得分=目标段计分+对标段计分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1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20分。未完成的每差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完成值为行业优秀值的除外)。

(2)对标段计分(基本分20分):对标得分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为依据,企业完成值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准。计算公式:对标得分=本档基本分+〔(完成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本分-本档基本分)

各档基本分:优秀值及以上29分、良好值26分、平均值23分、较低值20分、较差值18分、较差值以下得17分。

对经认定处于投入期、经济下行期以及明确为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企业,对标基准可下浮一档,即较差值时为10分。

3.经济增加值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20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时,基本分20分;目标值≤0,基本分18分。

(2)对标段计分:根据完成值较目标值增长或下降比例分档加分,对标基本分与加分累计最高6分,最低0分:

目标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标基本分3分,每增长或下降4%,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2.5分,每增长或下降6%,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2分,每增长或下降6%,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50万元(含)-100元的,对标基本分1.5分,每增长或下降8%,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1分,每增长或下降10%,加或扣1分;

目标值在0万元(含)-10万元的,对标基本分0.5分,每增长或下降12%,加或扣0.5分;

目标值在0以下的,每增长20%加1分,最多加2分。

(二)分类指标

1.分类指标属定量、增长性财务指标(含统计指标)的,以基准值为基础,按完成值较目标值(预算值)增长或下降比例计分。基准值根据上年决算完成值或前三年决算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确定。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2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

2.分类指标为重大改革任务指标的,经县国资办等机构认定,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最多加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20%。

3.分类指标为创新转型指标的,经县国资办等机构认定,属增长性指标的,参照财务指标计分;属于非增长性指标的,完成目标值,按照指标完成情况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最多加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值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20%。

三、公共服务性企业考核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3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基本分30分;未完成的每差2.5%扣1分,最多扣5分(完成值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行业优秀值的除外)。

(2)对标段计分方法参照竞争性企业,按所定指标权重折算。

经认定,公共服务性企业中竞争类长期投资项目,可参照竞争性企业有关规定计算利润指标得分。

2.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得分=目标段计分+对标段计分

(1)目标段计分(基本分20分):完成目标值(预算值)的,得20分。未完成的每差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完成值为优秀值的除外)。

(2)对标段计分:对标得分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为依据,企业完成值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准。计算公式:对标得分=本档基本分+〔(完成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本分-本档基本分)

各档基本分:优秀值及以上15分、良好值13分、平均值12分、较低值10分、较差值9分、较差值以下得8分。

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受益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服务性企业,按以下规则确定基本分。

各档基本分:良好值15分、平均值13分、较低值12分、较差值10分、较差值以下得9分。

3.经济增加值

目标段计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时,基本分20分;目标值≤0时,基本分18分。

对标段计分:参照竞争性企业计分。

(二)分类指标

1.按照功能任务指标及权重确定指标基本分。

2.功能任务指标为公共产品和服务量等增长性指标的,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加减分为基本分的20%。

3.功能任务指标为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重大项目投(融)资计划、重大专项任务等非增长性指标。根据县国资办的认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的110%,完成较好的得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程度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减该项基本分的20%。

4.功能任务指标为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或安全保障能力等评价指标的,视评价结果在基本分的一定比例内分五档计分:120%、110%、100%、90%、80%。出现较大问题但尚不构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扣分,扣分上限为基本分的50%。

5.管理效能指标,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按完成值较目标值增长或下调比例计分。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确定。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5%;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15%;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5%。

6.专项指标,参照竞争性企业相关指标计分规则计分。

四、功能性企业考核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

1.当年新增投资额,完成目标值分别得20分。对标段得分,需在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融资任务前提下,超目标值进行分段计算,超过1-5亿元(含5亿元),每超1亿元加或扣1分,最多加或扣5分;超过5-10亿元(含10亿元)每超1亿元加或扣0.5分,最多加或扣2.5分;超过10亿元以上,每超1亿元加或扣0.3分。

2.利润总额参照竞争性企业计分,按指标权重折算。经济增加值目标段计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时,基本分20分;目标值≤0时,基本分18分。

对标段计分:参照竞争性企业计分。

3.经济增加值目标段计分(10分):目标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目标值>0时,基本分10分;目标值≤0时,基本分5分。

对标段计分:参照竞争性企业计分。

(二)分类指标

参照公共服务性企业分类指标中类似指标按规定分值及规则计分,融资额参照投资额计分。

五、加分和扣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企业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且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项任务加1-2分。

2.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经营收入比例达到3%,加0.5分;比例达到5%,加1分。

3.企业完成年度上市目标任务的,加0.5分。在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加5分;在非主板市场成功挂牌或上市的,加1-3分。

4.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4、3分;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分;获得达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5、0.3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加2分;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加1分。本项加分最多加5分。

5.企业获国家级质量奖的,加3分;获得省、市、县级质量奖的,分别加2、1、0.5分。同一奖项以获得的最高奖为准加分。

(二)扣分项目

1.企业未完成《开江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所列保障指标任务的,根据县国资办等机构认定,每项扣0.5分,最多扣3分。

2.企业发生《开江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县国资办等机构认定,每项扣1-3分。

其中,根据县国资办等部门的认定结论,属重大责任事件的,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属特大责任事件的,考核等级降至E级。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不力的,扣1分。

4.企业对外派监事会等机构揭示的重大问题整改不力的,扣0.2-1分。

5.企业预算管理不力的,扣0.1-1分。

(三)综合目标加分和扣分事项

1.凡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县属国有企业,综合目标为(1)党的建设;(2)深化改革;(3)党风廉政建设;(4)环境保护(节能减排);(5)安全生产;(6)科技创新;(7)基础管理;(8)劳动保障;(9)信访维稳;(10)国资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目标占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权重的30%。

3.综合目标基本分为100分,可适当加分或扣分,最高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30分,

六、利润完成值调整

利润完成值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新增研发支出×80%±考核口径调整数额。

(一)调增因素

1.经考核在当期损益中列支的新增研发支出;

2.经考核在考核目标值、基准值相比的重大口径差异。

(二)调减因素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的净收益(股权投资企业除外);

2.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

3.经核准与考核目标值、基准值相比的重大口径差异。

(三)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的,由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确定。

(四)分类指标属财务性指标的,以财务决算为准,不作调整。

(五)因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指标变动的,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以后年度财务指标的变动,作为重大考核口径差异调整。

七、考核等级划分

按照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各等级分值区间为:

A级:A级≥120分;

B级:120分>B级≥110分;

C级:110分>C级≥100分;

D级:100分>D级≥90分;

E级:90分>E级。

《开江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所称“A级封顶分数”设定为130分。

八、考核等级限定

(一)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对应净资产收益率仍处于行业优秀值的除外),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对标等次下降以及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值(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性企业除外)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二)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为负数,实际完成值减亏30%以上但仍处于亏损状态,最终考核结果可以进入B级;扭亏为盈,最终考核结果可以进入A级。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利润总额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性企业除外。

(三)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剔除重大不可比因素)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B级。

(四)利润总额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未完成目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且高于县国资办等机构确定的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对标为优秀值的除外)。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人均管理费用三年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竞争性和公共服务性企业基本分50分,功能性企业基本分4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经审核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分目标值加分和完成值加减分,累计加分不超过基本分的40%。目标值加分:企业目标值大于100%(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服务性和功能性企业,可以97%为基础加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5%。

完成值加减分为: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5%;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根据低于基准值的情况加分受限;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目标值经对标达到优秀值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4.目标值低于100%,完成目标且完成值仍低于100%的,只得基本分(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服务性和功能性企业除外)。

目标值低于100%且目标值较基准值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完成目标且完成值仍低于100%,进行特别处理:完成值较基准值降低幅度低于行业下滑幅度的,得基本分的90%;完成值较基准值降低幅度高于行业下滑幅度的,得基本分的80%。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2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经审核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30%;未完成考核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5%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以下规则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4%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5%。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目标值经对标达到优秀值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三)人均管理费用三年平均增长率

功能性企业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经审核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30%;未完成考核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10%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以下规则加分受限;未完成考核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10%,扣1分,最多扣减基本分的20%。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4%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5%。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0%。

(四)分类指标计分

1.按照分类指标权重确定指标基本分。

2.分类指标中,定量指标(非增长性指标除外)计分一般以基准值为基础。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10%;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上限为该项基本分的20%。任期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基准值和完成值相关数据以经审核的企业年度报表数据为准。分类指标涉及比率指标平均值的,原则上采用算数平均法计算。

3.任期分类指标计分规则与年度相同。分类指标中,属定性评价类指标的,根据县国资办评价意见,视评价结果分为五档评价,在基本分的一定比例内分档计分:120%、110%、100%、90%、80%。

三、任期考核等级划分

1.任期考核等级按年度考核等级划分分值区间确定。

2.任一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B级(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性和公共服务性企业除外)。

4.基本指标得分低于基本分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重大亏损,对企业保值增值率造成重大影响的功能性和公共服务性企业除外)。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功能性企业因政府行为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除外,并根据实际作相应调整),且较基准值低10个百分点以上且完成值较基准值降低幅度高于行业下滑幅度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超过D级。

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试行办法绩效年薪基数计算细则

一、绩效年薪基数计算公式:W=WO×Z

WO=上年度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后年度县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额的80%)。

Z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照企业功能性质、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效益因素综合确定。

二、Z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公式为:Z=(G+H)×D

(一)G为规模系数。计算公式为

G=30%c+20%j+20%x+30%y+20%r;

C为资产总额(万元);J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X为营业收入(万元);Y为利润总额(万元);R为从业人员人数(人)。

资产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完成率以年终审计后的决算报表为基准,经与上年同期相比较,实行分段计算:100%-120%(含)和100%-8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完成率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120%-130%(含)和80%-7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完成率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130%-150%(含)和70%-5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完成率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50%以上或以下,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完成率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从业人员人数实行分段计算:年度实际从业人员在500人及以上按20%计算;100-500人(不含)按18%计算;50-100人(不含)按15%计算;50人以下按13%计算。

(二)H为行业系数。计算公式为

功能性企业和公共服务性企业最高不超过0.5,竞争性企业最高不超过0.6。

(三)D为功能系数

竞争性企业1.15、公共服务性企业和功能性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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