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开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骑龙乡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骑龙乡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乡长黄海勇任指挥长,分管畜牧工作副乡长高重明为副指挥长,动防站、党政办、乡安办、财政所、卫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沟通协调;根据国家有关规范作出应急处置决策,提出相应措施;组织乡镇各级单位和村组干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动防站,由乡动防站站长陶志松兼任办公室主任,江群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检测、预警,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收集、整理、报告疫情信息及疫情处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村级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党政办: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综合协调,统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发布。
乡安办: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应急处置期间畜禽屠宰场的监控。负责疫区封锁,参与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及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疫苗、器械补助经费和扑杀补助经费。
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动防站:负责疫情预警、诊断、确认、报告,组织制定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
2.4 专家委员会
由县畜牧食品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疫情开展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送检,提出封锁范围、疫情处置技术、应急反应终止和后期评估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及报告
3.1 监测
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的监测。乡动防站要加强疫情检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乡动防站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进行预警建议,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后发布预警公告,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乡人民政府,乡动防站,村民委员会。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有关企业,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乡动防站工作人员,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村级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动防站应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人必须立即向乡动防站报告(电话:13548277159)。乡动防站接到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畜牧食品局,并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初步调查核实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报告县畜牧食品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食品局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分级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4.1.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县发生;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地与毗邻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我县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发生疫情;
(3)在一个瓶平均潜伏期内,我地与毗邻县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新城疫疫情;
(4)发生牛瘟、牛肺疫等疫病或传入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病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趋势,与毗邻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1.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地2个以上的村发生疫情或疫点在3个以上或感染牲畜100头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在我地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在3个以上或感染牲畜100头以上、禽300羽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地2个村以上暴发流行布鲁氏病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或疫点在3个以上或感染牲畜100头以上、禽300羽以上;
(4)市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1.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地1个以上的村发生疫情,感染牲畜50头以上100头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在我地1个村发生疫情感染牲畜50头以上100头以下、禽100羽以上300羽以下;
(3)我地有1个村暴发流行布鲁氏病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感染牲畜50头以上100头以下、禽100羽以上300羽以下;
(4)市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1.4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地1个以上的村发生疫情,感染牲畜50头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在我地1个村发生疫情感染牲畜50头以下、禽100羽以下;
(3)我地有1个村暴发流行布鲁氏病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感染牲畜50头以下、禽100羽以下;
(4)市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2 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疫情时,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村委会应立即作出应急响应,坚持“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分别启动响应预案。
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试试实施封锁;在有关行政区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的、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处置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动防站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县畜牧食品局派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消毒灭源、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易感畜禽,对病死畜禽及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疫源追踪;专家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承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在保持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乡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在保持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密切保持与指挥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等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根据指挥部的安排,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终止应急响应。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有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食品局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和村委会、乡动防站组织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兽医防疫、卫生等部门的固定人员组成。
5.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商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质的调运,对损毁道路组织紧急抢修,确保通畅。
5.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乡动防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院开展工作。
5.4 物资保障
乡动防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村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用品。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5.5 经费保障
乡财政所要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确保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动物扑杀补助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6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
各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为应急处置人员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保证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6 善后处理
6.1 事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县畜牧食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中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 奖励措施
乡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纪律和法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6.4 灾害补偿
乡动防站要会同乡财政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过程中财产受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6.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解除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乡动防站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待符合重新引进动物要求后,方可恢复畜牧业生产。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乡动防站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宣传单等多种媒介和渠道,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2 培训
乡动防站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动物疫病监测、预防、防控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3 演练
乡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指挥部根据需要,每年组织一次Ⅲ级或Ⅳ级以上疫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本预案的疫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本预案由乡动防站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为骑龙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各村、乡级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