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环罚字〔2018〕13号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3008826835X
法定代表人:余耀明
身份证号码: 513023********5310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317号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对你局建设的四号地块安置房周边16米道路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局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四号地块安置房周边16米道路工程进行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月9日以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字[ 2018] 13号) 告知你局听证申请权,你局主动放弃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补办环境相关审批手续;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