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环罚〔2018〕23号
开江县骑龙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14234523903375
法定代表人:谭奇祥
身份证号码:513023********8058
地址:开江县骑龙乡街道
我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改扩建业务用房及污水处理附属设施工程。
以上事实有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月26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2018]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