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人民医院)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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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环罚〔2018〕27号

开江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14234523902069

法定代表人:宁中华

身份证号码:513023********8415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龙池街

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开江县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工程。

以上事实有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开江县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月25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2018]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开江环听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主动放弃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擅开工建设;

2. 处罚款人民币96800.00元(大写:玖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        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        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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