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为切实保护宝石桥水库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宝石桥水库禁止钓鱼、游泳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宝石桥水库钓鱼、游泳以及进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即日起,宝石桥水库渔场停止捕鱼。县政府将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确定投放鱼苗和捕鱼的时间、数量及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宝石桥水库库区钓鱼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宝石桥水库库区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宝石桥水库库区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