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江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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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开江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开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8日


开江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防返贫基金”)管理,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基金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和风险防御功能,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领〔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返贫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特殊困难救助,防止返贫致贫发生。

第三条  防返贫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防返贫基金遵循“应帮尽帮”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帮扶政策;防返贫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防返贫基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社会捐赠;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渠道。

第五条 防返贫基金初始筹集规模不低于10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爱心人士等有捐赠意愿的,将捐赠款汇入开江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专户,并注明资金用途为“开江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

第七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实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县财政局应在1个季度内启动补充机制,确保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防返贫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帐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防返贫基金救助帮扶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的监测对象户,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不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二)在享受现有帮扶政策的基础上,生产生活或“三保障”等仍然存在特殊困难,且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使用防返贫基金开展一次性救助帮扶。救助帮扶标准,根据救助帮扶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

(一)医疗救助帮扶。监测对象住院治疗,对单次住院治疗总医疗费用或同年度内累计总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的,可按照总医疗费用的10%申请一次性救助帮扶,每户每年不得超过4000元。对于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或非疾病治疗的,不予救助帮扶。

(二)教育救助帮扶。监测对象家庭有在读学生的,每年可申请一次教育救助帮扶。学前、小学教育阶段救助标准为500元/人,初中教育阶段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普通高中(含中职)教育阶段救助标准为1500元/人,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教育阶段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

(三)住房救助帮扶。监测对象新实施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可按照每户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救助帮扶。

(四)生活救助帮扶。监测对象基本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照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帮扶。

(五)综合救助帮扶。可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叠加实施以上四种不同类型的救助帮扶,救助总金额每户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确需超过标准上限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救助。

第十一条  救助帮扶实行一事一帮,同一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救助帮扶。

第四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请。凡符合防返贫基金救助帮扶条件的监测对象户,均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村级初审。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对于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困难的,村(社区)应协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如下:

(一)防止返贫专项基金救助帮扶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生产生活或“三保障”等仍然存在特殊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乡级复核。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事由、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党委会议,纪检监察人员、调查核实人员列席会议,对是否给予救助帮扶及救助帮扶金额等给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要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申请人申报情况、乡级复核情况、监督举报渠道等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党委会复核、公示等资料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第十六条  县级审批。县乡村振兴局根据救助帮扶申请情况等进行审批。对于申请金额超过标准上限的,由县乡村振兴局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七条  打卡直发。经审批后,防返贫基金原则上采取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

第十八条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帮扶的,经村(社区)、乡镇(街道)确认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可先行救助帮扶。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30日之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防返贫基金坚持统筹管理、专项核算,由县财政局单独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初始资金筹集、资金补充、监管基金使用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捐赠资金募集工作;县乡村振兴局作为防返贫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建防返贫基金,实施防返贫基金具体管理工作;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教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协助对救助帮扶申请情况开展核实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户,负责组织申报、复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返贫基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防返贫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防返贫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县乡村振兴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防返贫基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于防返贫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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