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4-13
点击数:人次

《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要加快推动电子政务,打通信息壁垒。国务院将“互联网 政务服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作出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工作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在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先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工作要点》等文件,全面推进我省政务服务改革。同时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我省已建成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系统,实现基础支撑能力。因此,明确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规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已成为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公布施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将促进全省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应用管理,为全省深化“互联网 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4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文件,同时参考借鉴了上海、天津、广东、湖北等省(市)的经验做法。

三、制定过程

按照我省“互联网 政务服务”统一工作部署,借鉴了先进省份经验做法,多次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及省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广泛吸收了证照和印章应用量较大的部分省级部门的建议,并通过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开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两个办法。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26条,包括总则、电子证照签发和归集、电子证照应用和归档、电子证照维护和监督、电子证照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

1.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分工。《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2.强化全流程管理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体系。一是《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除使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外,其他电子证照系统应采用接口方式对接,并通过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和电子数据证照化的全量归集电子证照数据。二是明确以职能共享、持证主体授权或委托使用和社会公示三种应用模式,并规定了电子证照生成及使用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三是明确电子证照数据核查、分析和异议处理机制,健全电子证照数据应用管理。

3.完善监管和维护举措,确保系统信息安全。一是《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电子证照系统的维护和监督遵循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强化运维监督保障手段的原则,并对违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强调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单位、签发部门、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规定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共5章20条,包括总则、电子印章制发、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电子印章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

1.明确电子印章效力,落实责任部门分工。一是《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二是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印章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2.强化电子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一是《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电子印章的制发单位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的印章制发单位一致。二是规定电子印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强调电子印章持有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用章安全,并明确更换或注销电子印章的情形。

3.建立健全电子印章安全体系。《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满足系统安全建设标准,强调通过对电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