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达市府法组〔2021〕1号)工作要求,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现将保留及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县级部门(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县级部门(单位)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县级部门(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1 | 开江县教科局 | 适龄儿童未入学原因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 | 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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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江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村(社区),乡镇、街道政府 | 用于申请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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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江县公安局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1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1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1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二级或者县团级以上医院 | 初次申领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及转入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恢复驾驶资格、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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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江县公安局 | 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十条第(一)项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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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江县公安局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变更证明:户籍地派出所 合格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办理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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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6 | 开江县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第(一)项第1点、第2点 | 报废证明:具有资质的报废企业 灭失证明: a.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b.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c.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 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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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江县公安局 | 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 |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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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江县公安局 | 技术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办案部门 |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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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江县公安局 | 普通护照的签发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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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江县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八条 | 户籍地派出所 | 定居、探亲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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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江县民政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1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6、12条。 | 住所产权人 | 社会团体成立,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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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12 | 开江县民政局 | 收养人提供的证明:1.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收养继子女的,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婚姻登记机关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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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江县民政局 | 送养人提交的证明: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2.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 | 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 | 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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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14 | 开江县民政局 | 婚姻关系证明(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第7项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 | 补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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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解释条款); 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出具培训证书、三级医院出具考核证明 | 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使用 | 从卫生健康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16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七条解释条款 2、《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二级综合医院 | 办理护士注册重新注册使用 | 从卫生健康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17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工作证明、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具有资质的工作单位、省卫健卫指定的培训机构 | 办理职业病诊断医师使用 | 从卫生健康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18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工作证明、参加母婴保健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证明由省、市、县具备培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学历证明由本人提供 | 办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 | 从卫生健康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19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或进修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 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使用;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条件 | 从卫生健康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20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工作单位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从教科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1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不能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的补充证明 | 无法定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三、(二)、4进一步明确了享有使用权证明材料事项: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但现实中现实中在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特别是经济开发区存在无任何证明文件的房屋,农村还存在历史遗留的无产权证明的房屋,未经登记的房屋,新型经济体在流转土地后修建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这些短时间内无法取享有使用权证明。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保留这一证明事项。 | 房屋产权确权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场主体登记 | 从市场监管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2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 | 无法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依据权利证书记载地址登记即可,但由于行政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街道、区域、门牌号码变更频率极大,导致权力证书记载地址和实际地址差异极大,为了准确掌握市场主体的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建议保留此项证明事项。 | 民政部门(门牌号码确定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 | 从市场监管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3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特定限制区域内允许设立证明 | 人民政府因城市建发展、管理需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等原因划定了限制管控范围,要求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管控范围内停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但管控文件划定范围不确定或直接以行政区划为范围,或者管控文件下发后一直不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在执行政府管控决议和激发市场活力,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之间无法抉择。 | 发布特定区域限制办理营业执照的机关 | 市场主体登记 | 从市场监管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24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作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 工伤保险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从住建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5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金融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从住建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6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 | 银行 | 粮食收购资格 认定 | 从发改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7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学时培训(教学日志)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教育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从交运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8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司法机关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从交运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29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金融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交运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30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交运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备注 |
31 | 开江县 行政审批局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交运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 |
32 | 开江县 自然资源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村(社区) | 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系,便于办理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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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开江县 自然资源局 | 新门牌号证明 | 无法定依据。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该项证明现阶段确实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出具,建议予以保留。 | 村(社区)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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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险、电力、通信、环卫等单位 | 气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开江县气象局 | 受气象灾害理赔、相关气象数据提供 | 强降雨、大风、雷电、冰雹、高温、寒潮等 |
附件2
县级部门(单位)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1 | 开江县 医保局 | 意外伤害无三方 责任人证明 | 《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19〕42号)第十九条 | 公安或交警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费用报销 |
2 | 开江县 医保局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或社会保险证明 | 《达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达市人社发〔2015〕22号)第十四条 | 社区、工作单位或社保部门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3 | 开江县 医保局 | 房主与当事人 关系证明 |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8〕13号)第六条第一款 | 村、社区 |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
4 | 开江县 医保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2号) | 村、社区 | 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 一次性支取 |
5 | 开江县 医保局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2号) | 民政部门、乡镇、村、社区 | 医疗救助 |
6 | 开江县 教科局 | 申请减免学前保教费需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 | 村、社区 | 申请减免学前保教费 |
7 | 开江县 教科局 | 申请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需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56号) | 村、社区 | 申请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1 | 开江县 医保局 | 意外伤害无三方 责任人证明 | 《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19〕42号)第十九条 | 公安或交警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费用报销 |
2 | 开江县 医保局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或社会保险证明 | 《达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达市人社发〔2015〕22号)第十四条 | 社区、工作单位或社保部门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3 | 开江县 医保局 | 房主与当事人 关系证明 |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8〕13号)第六条第一款 | 村、社区 |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
4 | 开江县 医保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2号) | 村、社区 | 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 一次性支取 |
5 | 开江县 医保局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2号) | 民政部门、乡镇、村、社区 | 医疗救助 |
6 | 开江县 教科局 | 申请减免学前保教费需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 | 村、社区 | 申请减免学前保教费 |
7 | 开江县 教科局 | 申请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需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56号) | 村、社区 | 申请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
8 | 开江县 教科局 | 申请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需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 | 村、社区 | 申请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 |
9 | 开江县 教科局 | 申请国家助学金、免学费需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4〕8号) | 村、社区 | 申请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10 | 开江县 教科局 | 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需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 | 村、社区 | 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
11 | 开江县行政审批局 | 林地权属证明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村、社区 | 林木采伐许可 |
12 | 开江县 社保局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修订)第八条第(一)项 | 人社部门 | 伤残待遇申领(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13 | 开江县 社保局 | 工亡职工配偶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所属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 |
15 | 开江县 社保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所属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 |
16 | 开江县 社保局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公安部门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17 | 开江县 社保局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 所属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 |
18 | 开江县 社保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四项 |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 |
序号 | 索要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19 | 开江县 社保局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 教育部门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 |
20 | 开江县 社保局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公安部门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21 | 开江县 社保局 | 异地居住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证明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 社保经办机构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22 | 开江县 社保局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 所属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23 | 开江县 社保局 | 未在医院死亡且未火化的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所属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 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4.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24 | 开江县 社保局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医疗卫生机构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25 | 开江县 社保局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人社部门 | 办理工伤先行支付 |
26 | 开江县 社保局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公安机关 | 办理工伤先行支付 |
27 | 开江县 社保局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人社部门 | 办理工伤先行支付 |
28 | 开江县 社保局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 伤残待遇申领(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29 | 开江县 社保局 |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 | 教育部门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30 | 开江县 社保局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身无子女或孤寡人员确认表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 用人单位、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审定) |
31 | 开江县 社保局 |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证明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 县退役军 人事务管理局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32 | 开江县 社保局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33 | 开江县 社保局 | 劳动合同备案证明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34 | 开江县 社保局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 社保经办机构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35 | 开江县 就业局 | 办理失业登记的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根据当事人具体失业原因,相应单位提供 | 失业登记 |
36 | 开江县 就业局 |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求职证明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第七条第(三)项 | 职业介绍所或就业培训机构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37 | 开江县 就业局 | 事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 社保经办部门 | 申领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