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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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河湖水质持续改善,根据《达州市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行动方案》(达市水务〔2018〕135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开江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开江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

2017年4月以来,我县多次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信息核查,2017年6月,全县开展污染源普查,再次清查入河排污口,现基本摸清我县入河排污口现状。为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提升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结合全县推行河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开江县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七条河流的干支河流)入河排污口的全面整改,做到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审批、整改依规划,排污状况有监控、排污总量不超标,改善河湖水质,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

(二)具体目标

2018年8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整改,有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水质得到改善,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二、整改行动原则

(一)属地管理负责制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改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同时按照排污口设置的类型,工业企业由经信局,养殖业由农业局,场镇雨污混合由住建局,水源地保护区由环保局分别跟进指导整改行动。

(二)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制。根据入河排污口形成原因,坚持“谁设置、谁整治、一口一策、分类处置”的原则。同时结合“大拆大整”、“截污纳管”、“管道养护”等工作,全面梳理纳入拆改范围的入河排污口情况,有效解决污水收集和雨污混流问题,强化已建管道的疏通维养,发挥已建管道效益,彻底整改入河排污口。  

(三)建立长效管理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排污口专项整改行动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餐饮洗车等服务业排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污水入河的问题。

三、整改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30日)

以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拆除、关停、整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8月20日—2018年12月31日)

1.2018年8月30日之前,对2002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登记。(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

2.2018年9月10日之前,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按权限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臭水体治理、河道治理等工作进行整治和规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3.2018年8月30日前,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环评手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4.2018年底,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开展水功能区划定工作。2018年9底,完成我县“七河一库”水功能区划定工作。对水质未达标的重要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依据水体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实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四)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

1.进一步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对禁止和严格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区域,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限期进行治理;对基本符合要求的,要严格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2.加快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污染源。关闭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其他入河排污口,原则上只能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3.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废水无害化还田等综合利用,关闭或整治散排散放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1.严格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监测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等情况的,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主动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管,涉及入河排污的监测等信息应同时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2018年12月底前,建立起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现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健全辖县入河排污口动态台账,将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3.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把有布局不合理、设置不合法、管理主体不明确、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形成问题整改清单,以问题为导向,纳入2018年“四张清单”,限期整改完成,并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列为基层河段长巡河的主要任务,由区级河长制联络员单位负责11条河流的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河长办、各乡镇河长办、县级联络员单位)

4.严厉打击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深坑、坑塘、废弃地排放废水的水污染行为。(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依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对存量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每个有编号。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厂区外、入河湖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设立明显标志牌,并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及现场条件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要把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作为水污染防治、中小河流治理、水系综合整治以及黑臭水体治理等工程建设的重要任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江县人民政府成立开江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农业的副主任和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督查室、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个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等事务)。

(二)部门联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须在8月28日前向开江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信息(联系人:柏占敏,联系电话:13778372005)。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部门协作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每两月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含整改台账)书面报送开江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县环保护局,报送时间为第二个月结束前10日内。县政府督查室、县水务局、县环保护局、县住建局、县经济局、县农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入河排污口整改的检查和指导,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问责处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整改工作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察督办,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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