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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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城乡燃气安全隐患入户排查的通知》《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入户排查的紧急通知》(达市安办〔2022〕16号)等要求,持续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查缺补漏“回头看”

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梳理和查找本轮全面入户排查存在的短板弱项,并及时组织“回头看”,对辖区燃气用户(含液化气用户)开展一次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整治,确保排查底数清、隐患底数清、整治底数清、销号底数清。要严格落实检查人员和受检用户“双签字”制度,建立健全燃气入户安全排查隐患问题及整改台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原则上一周内完成整改,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所有排查整治佐证资料,以便备查。对长期无人居住、到访不遇及拒不配合的用户,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强化措施开展入户排查,确保入户排查做到全域覆盖。

工作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热水器是否合格、有无烟道、是否堵塞、是否伸出户外;燃气管道、阀门是否私拉乱接、是否有漏气;燃气灶具是否合格、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连接软管有无漏气、是否超过使用年限、是否超长,以及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等。

完成时限:2月18日—2月28日

二、常态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治

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燃气专家,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摸排用户端燃气安全隐患,加大燃气基础设施投入,及时更新更换设施设备。

工作重点: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燃气器具、燃气管道等三个方面全面摸排整治,特别是加强对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确保隐患闭环管理并彻底整改到位。

完成时限:每年度一次

三、集中开展燃气器具市场整治

由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器具市场全覆盖整治,严厉查处销售来历不明、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促进全县燃气器具市场不断规范。

工作重点:排查整治燃气器具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燃气灶、热水器是否有3C认证标志,配件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督导检查燃气充装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是否超范围充装、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检查记录是否规范等。

完成时限:2月21日—3月15日

四、持续开展“燃气安全进万家”活动

由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和燃气经营企业牵头负责,将“燃气安全进万家”活动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做到边查边改边宣传边教育。同时,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配合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引导居民熟悉了解用气基本常识,掌握燃气泄漏应急处理措施,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街道片长制责任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干部和网络员、志愿者的作用,多形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海报、短信、视频、标语、广告、现场宣传等),发放用气安全明白卡和公开信,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会、燃气安全应急演练等多种活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压紧压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

(一)县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检查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管、检查;督导各燃气企业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加强城镇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以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指导工业和民用建筑、高层住宅、公共场所等消防通道的燃气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县应急局。督促相关单位对县级挂牌督办城镇燃气行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落实;依法组织、指导对县政府授权调查的城镇燃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县发改局。组织做好全县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管理,负责城市门站以外长输管线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协调工作。

(四)县市监局。负责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和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负责城镇燃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质量检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管理,加强液化石油气瓶使用登记;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和超范围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并依法查处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

(五)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县本级燃气行业的执法管理。

(六)县交运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的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及危化品运输证核发;负责燃气公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督导加强对运输装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的机动车辆执法管理,依法查处无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行为。

(七)县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非法储存、倒灌、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及时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加强燃气安全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监管工作;负责确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加强城镇燃气规划许可管理;依法查处中心城区外燃气管道安全区域内的乱挖、乱钻、取土等违法行为。

(九)县气象局。负责城镇燃气场站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场站防雷设施安装、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负责城镇燃气行业防雷装置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开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城镇燃气经营场站环境保护监管;负责燃气残留液等危险废物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和调查工作。

(十一)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民用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所管企业的职工食堂、宿舍等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等。

(十二)县商务局。负责指导餐饮企业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餐饮企业场所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督导餐饮等使用燃气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十三)县教科局。负责指导学校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宿舍等场所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

(十四)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医院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医院食堂、宿舍等场所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

(十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定期不定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增强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燃气事故的能力。

(十六)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已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燃气生产、储存、充装、供应、调压等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民用建筑消防通道的燃气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做好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县交警大队。负责划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依法查处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八)县属各燃气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对不配合、不支持燃气入户排查,存在私拉乱接、擅自安装使用不合格燃气具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重惩处,并建立“行(政)刑(事)”衔接的案件抄告和移送机制,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专班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并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管理组织的作用,引导本地用户安全用气和隐患排查整改;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隐患问题排查整改不彻底的燃气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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