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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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开江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管理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必须基于出资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发改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出资人)对全县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和监事;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法定程序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全县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全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选择、聘用与考核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人员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和除领导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四)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分类管理、深化改革”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资中心实行综合管理,通过定岗定员,即科学设置用工岗位,核定国有企业人员总量,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资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对国有企业人员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县委组织部:会同出资人做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任免和管理工作,牵头做好企业人才引进、管理等有关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县委组织部、出资人指导国有企业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引进及管理工作;会同县国资中心审核国有企业定岗定员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出资人: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负责审核国有企业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参与指导国有企业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第八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人员工作岗位,由国有企业提出设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国有企业的人员实行定员管理。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量和经营业务特点提出定员总额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按要求设立党组织,企业党委(支部)、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支部)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落实党组织的意图。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相关章程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按《公司法》规定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并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经理层人员职数设置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和核定的企业人员数量确定,原则上20人以下的设一正一副2名职数;20人及以上设一名正职和2至3名副职。新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按照《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二)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对距退休时间不足任满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再提名和任用。

任期届满,对工作业绩突出,经任期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董事长、总经理连任满两届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十五条 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担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不再保留行政事业编制,所有薪酬待遇由企业负担,与财政供养脱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中层负责人的任免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出资人审定后方可任免,任免后须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一)企业根据《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聘用职工,并报县国资中心和县人社局备案。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劳务派遣制管理。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用工期限。属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用工,按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县人社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三)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方案(含劳务派遣用工)由县国资中心根据从紧原则每年审核一次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机制。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人社局、出资人负责对国有企业领导职数配置、用工员额、人事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企业人员薪酬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对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出资人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出资人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中心根据我县国有企业属性、产业特征等,按竞争、功能、公共服务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评价和考核。对管理者实行经营业绩考核或实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其考核结果与管理者的职务任免和薪酬挂钩。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开展企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资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

第二十六条 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章  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增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县国资中心核准或备案。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当下降。

第三十三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和管理费用支出。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违规列支工资性支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强化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安全。县审计局、县财政监督局、县国资中心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经常性监督。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对国有参股企业,要及时关注其收益和分红情况。

第六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实施: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三)企业利润分配; 

(四)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股权)处置; 

(五)企业重大融资;

(六)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七)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八)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大额担保或在经营范围外提供大额担保;

(九)企业发行债券;

(十)企业分立、设立分(子)公司、合并、混改、破产、解散;

(十一)企业重大资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出资人审核批准: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国有资产盘亏、报废、损毁的核销; 

(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方案; 

(四)新设资金账户;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出资人报告:  

(一)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全面预(决)算报告、财务状况及相关报表数据; 

(三)企业对各类审计、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完成情况,涉及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计情况; 

(四)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五)企业年度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报告; 

(六)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 

(七)企业党组织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情况; 

(八)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九)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董事会、董事长的年度工作情况; 

(十一)出资人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县国资中心可通过经常性的预算检查,掌握国有企业的资金流向、促进其提高运营效率。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月末、季末、年末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报送至出资人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在季末应当向出资人递交书面的履职情况报告,在年末应当向出资人述职。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装修按照《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县国资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按照《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江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出资人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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