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国有企业:
为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经研究,现将《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县人民政府,其规模由县人民政府核定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及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集中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全县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提出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和批准的轮换计划,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利费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农发行按照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在符合贷款条件下,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价格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财务的审计监督;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职责监督。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收购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县,通过符合国家政策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销售及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收购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国家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新粮,储备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新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经过国家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的国有企业。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制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县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三家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五)按照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调入和调出。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开江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粮储中心)会同开江县财政局 (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县支行)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下达,承储企业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 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县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粮储中心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轮换采取总量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费用补贴由县财政负责拨付,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粮油轮换后,承储企业根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核定的粮油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储备贷款。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计划及当期核定的入库成本向县农发行申请,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县级储备粮油,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在符合贷款条件下要及时发放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新油及时入库。
第六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动用,并告知农发行。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八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县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县级储备粮油以及进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的要求,办理税收事务。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县级储备粮油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油净损失部分由县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确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和相关规定,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位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购、销、调、存情况,并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连网、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的台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拨付到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油专项补贴,承储企业用于储备粮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 依法实施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全县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全县储备粮油购入、销售、轮换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县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财政局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检验费等。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含验收入库检验费、拍卖出库检验费)由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 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和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待轮换完成后据实结算。竞争性安排的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发生的自主轮换不给予费用补贴,其轮换费用补贴在储存年限到期结束时,经县粮食和储备中心确认储存期间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后,财政局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二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县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公开销售或者实行包干销售方式自行销售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收益上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亏损由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粮储中心、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或者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 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