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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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近年来开江县城市建设发展、常住人口变化、市场净化水平及合理布局规划的执行效果来看,2019版本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存在在间距标准设置上不够合理、中心城区持证零售户占常驻人口比例与周边区县比例失衡、无证经营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不利于保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影响卷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进一步优化布局标准确有必要。

二、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的具体要求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我局严格依法履责,深入分析前期调研论证结果,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修订合理布局规定。

(一)提升布局间距、数量等标准与市场实际的契合度。严格落实《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要求,按照城乡有别、新老有别的具体要求,充分考虑市场实际、人口数量交通状态、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户持证比例等因素,在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零售点间距、辖区办证数量等标准,在前瞻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上再下功夫,科学修订本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明确合理布局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限制情形和标准。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文件要求,明确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发证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及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三类情形,对“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各单位可以根据辖区市场总量、一般间距等实际情况,在数量、间距方面适当放宽,但不得设置为不受间距限制。

(三)增设不予发证的特殊区域情形。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在各县、市、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增加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存续的持证零售户,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予延续。

三、修订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一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了制定目的、数量范围、布局原则、间距要求、放宽条件、限制区域、解释主体、施行时间等内容。

(一)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性、布局合理、便民高效、尊重历史、逐步优化、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因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已趋于饱和,为促进零售点均衡发展,提高卷烟零售户盈利水平,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及各街道、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量化,并结合间距和其他要求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

(二)第八条:

明确了对残疾人、军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放宽条件;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地址变化的放宽条件;对因合理化布局间距调整及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办法》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重新申办的放宽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许可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各单位可以根据辖区市场总量、一般间距等实际情况,在数量、间距方面适当放宽,但不得设置为不受间距限制。

(三)第九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学校内、幼儿园内及其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所以在原有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条款中,增加了幼儿园内及其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

(四)第十二条:

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和现有零售点数量变化情况。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体现规划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区域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了测算,对已经饱和或超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区域,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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