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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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油站:

为加快推进全县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服务保障,规范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确保改造过程安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程安全审查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规定的安全审查简易程序执行。

二、进行改造的加油站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并落实专人,切实做好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边施工边经营的现象。

三、进行改造的加油站要特别重视现有地下油罐的拆除工作,认真制定安全可行的拆除方案,做好清洗、蒸煮、置换、检测等重点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4〕192号)的要求,确保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安全。

四、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的安全审查分类

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根据不同情况分为隐患整改类和技改类,分类实施安全评价审查。

(一)隐患整改类。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内部安全审查。油罐总容积未改变,或总容积虽已改变但加油站等级未改变的;油罐位置未改变,或因原油罐位置不合理需在原址周边进行局部位移的。

(二)技改类。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安监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组织安全审查。

1.油罐容积增加致加油站等级改变的;

2.油罐位置在站内重新选址的;

3.在地下油罐改造时增加加油机,或对加油岛、罩棚、站房等设施进行改造的。

五、安全审查的工作流程

(一)隐患整改类。

1.业主单位应制定改造工作方案(包括原设施拆除施工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版)编制整改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内部安全审查。

2.业主单位将内部审查后的工作方案和设计方案,报属地成品油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抄送属地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

3.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属地成品油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工程改造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可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安全现状评价合并进行。

(二)技改类。

技改类改造的,需取得市经信委同意进行技改的文件,报市安监局实施行政许可。

1.涉及上述技改类第1、2项的,业主单位只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同时涉及第3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告和专篇完成后,业主单位填写审查申请书,向市安监局窗口提交审查申请,市安监局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同时申请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或同一单位提交多个站点改造申请,实施合并审查。

2.业主单位应制定技改工作方案(包括原设施拆除施工方案),自行组织内部审查,报属地成品油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属地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

3.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设计专篇组织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施工过程中,属地成品油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指导。

4.工程改造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可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安全现状评价合并进行。

六、废旧油罐处置管理

对改造更换的废旧油罐,业主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遗弃、变卖。废旧油罐处置前,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罐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对废旧油罐组织实施清罐作业处理。

                           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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