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购物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开市监处罚〔2021〕234号)
来源: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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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罚〔2021〕234号

 

当事人:开江县***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6******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32501********0417

2021年11月19日,接举报,称在开江县***购物中心购买到过期黄国牌白糯米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0日对开江县***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台上摆放有一袋待售的黄国牌“白糯米粉”,生产日期为20201028,保质期:十二个月,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一家超市,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6G*****)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17230011629)。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从**调味品经营部购进黄国牌“白糯米粉”1件,共20包,购进价格为81元/件,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截止2021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黄国牌“白糯米粉”1包,销售价格为5.5元/包,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白糯米粉”1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元,违法所得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食品实物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对管理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事实;

7.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调味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的事实;

8.购进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9.投诉人12315平台附件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价格的事实;

10.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调解当事人与投诉人纠纷时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

11.案件承办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货台上对外销售,且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解并主动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1元。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黄国牌“白糯米粉”1袋;

2.没收违法所得5.5元(大写:伍元零伍角);

3.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15005.5元(大写:壹万伍仟零伍元伍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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