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开府复字〔2021〕11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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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省环宇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四川省环宇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开江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开自然资(停)〔2021〕淙城1号)不服,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收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开自然资(停)〔2021〕淙城1号),依法恢复名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其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通知或告知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对申请人违法用地的法律后果的告知,属于作出行政处罚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具有终局性。因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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