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府复决字〔2021〕4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3-22
点击数:人次

申请人:刘知鑫。

被申请人: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刘知鑫申请恢复发放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复函》(开社险函〔2020〕4号)不服,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恢复无生活来源的在校学生刘知鑫享有抚恤金待遇资格,并从2020年4月起按月发放至其学业完成。

申请人称:其系开江县蜀阳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工亡职工胡端宏的儿子,2020年3月29日其年满18周岁,于2020年9月21日进入西南石油大学读书,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才得知其抚恤金于2020年4月开始已被被申请人停发。从2020年12月初起,申请人的代理人多次口头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都未得到书面回复,后于2020年12月17日提交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才作出了《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刘知鑫申请恢复发放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复函》(开社险函〔2020〕4号),复函中的处理意见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放抚恤金和停发抚恤金都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的。申请人以虽年满十八周岁,但由于在学校读书,没有生活来源为由,申请恢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从2020年4月起按月发放抚恤金的申请没有政策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恢复发放抚恤金”。申请人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当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被申请人停发了无生活来源的在校学生刘知鑫享有抚恤金的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另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院校学生。因为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院校学生未完成学业,没有生活来源。且已有省市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了对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院校学生按月发放抚恤金。我省12333专栏常见问题答复“工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自职工工亡后一直发放吗?有没有时间限制?”时,专栏依法向广大群众宣传了“受供养人有经济来源后,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该政策宣传对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群并无年龄限制。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恢复申请人抚恤金待遇资格,并从2020年4月起按月发放至学业完成。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提出的停发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的,被申请人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停发申请人待遇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提出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不适用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院校学生的问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确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文件依据,文件上没有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院校学生继续发放抚恤金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12333的答复意见和已有省市制定政策明确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院校学生按月发放抚恤金的问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是被申请人确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政策依据,12333 的答复意见和其它非被申请人上级机关的省市制定的政策文件对被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从2020年4 月起停止对申请人发放抚恤金是按政策规定执行的,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知鑫,系开江县蜀阳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工亡职工胡端宏的儿子。2014年12月14日,胡端宏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致当场死亡。2015年2月5日,胡端宏被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起给申请人发放抚恤金,初始待遇为每月689.8元。2015年5月20日,刘明江被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规定的八级伤残。

2020年3月29日,申请人年满18周岁,被申请人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从2020年4月起停止为申请人发放抚恤金。2020年5月20日,开江中学证明申请人系其高2017级12班在校学生。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得知其抚恤金于2020年4月开始已被被申请人停发。2020年11月18日,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证明申请人系西南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发放抚恤金申请。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刘知鑫申请恢复发放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复函》(开社险函〔2020〕4号)。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刘知鑫申请恢复发放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复函》(开社险函〔2020〕4号),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发放抚恤金申请》、《委托书》、《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刘知鑫申请恢复发放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复函》(开社险函〔2020〕4号)、《在校学生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对刘明江伤残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开社险复〔2021〕第1号)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一)项:“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9日已年满18周岁,虽然申请人系西南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属于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申请人根据所谓的其他省市相关政策认为其应继续享有抚恤金待遇资格并无法律依据。同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1年2月25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12333专栏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重新进行了答复,同样明确了“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刘知鑫申请恢复发放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复函》(开社险函〔2020〕4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刘知鑫申请恢复发放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复函》(开社险函 〔2020〕4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