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绪玖。
被申请人: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聂绪玖向开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申请人称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或者需要延期答复的告知书。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信息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公开与两河治理和环城东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手续、城市总体规划图、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或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登记表、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该项目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及涉及该项目的评估报告书、该项目的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及预审意见。经查,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已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经过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同时也未收到被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的告知书。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望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辩称:一是申请人原在开江县环城东路的房屋被依法拆迁、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二是申请人对安置补偿合同提出异议,提起民事起诉,经生效判决确认安置补偿合同合法有效,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申请人向达川区人民法院对原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和开江县交通局提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四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有的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已向法院提供,信息早已提供,申请人已获得。在前述的申请人提起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涉及对申请人的私有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存在的相关信息,已向法院提供,申请人均已获取,不需要再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聂绪玖通过中国邮政EMS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开江县自然资源局的政策法规股邮寄了一份邮件(邮寄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33号,邮件单号:1118756157941),该邮件单据上内件品名以及备注均标明为“文件”。当天下午16:19,该邮件物流状态为:“已签收,收发室:邓学奇,投递员:陈合俊,电话:18398886986”。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邮件(邮寄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永安路77号,邮件单号:9882962374352),单据上标注为“生活用品”。2021年7月9日,申请人聂绪玖以经过了2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同时也未收到被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的告知书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9份、邮件单据照片打印件(邮件单号:1118756157941)、快递物流动态、《开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答复书》、邮件单据照片打印件(邮件单号:9882962374352)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据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诉讼中已向法院提供,申请人已获取相关信息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提供其于2021年6月4日邮寄给申请人标注为“生活用品”的邮件为答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聂绪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