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及对象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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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其他情况规定如下:

(一)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对象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应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死亡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二、补贴范围

开江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性质未被改变、耕作层未被破坏、地力未受影响为标准,增加符合补贴条件的土地面积,减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土地面积,不予补贴开江县行政范围以外的耕地,和农户非法自行开垦的耕地。其他情况规定如下: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确定。

(七)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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