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案(开市监处罚〔202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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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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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福义副食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

住所:开江县回龙镇****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21年12月28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副食店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回府(2021)销00***号)。在该副食店正对大门最里面日化品货架左侧从下往上数第四层发现有品名:“香雨「超浓缩 」洗衣液”(净含量:7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90,生产厂家:委托方:广州弦锋生物科技有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康薇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日期:20211011)共计3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7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香雨「超浓缩 」洗衣液”(净含量:7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90,生产厂家:委托方:广州弦锋生物科技有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康薇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日期:20211011),经办案人员在国家总局网站查询,该生产企业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但其生产的产品“香雨「超浓缩 」洗衣液”,根据其适用范围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之规定,属日化产品。

当事人于2020年下半年在开江县***专卖店购进的上述产品5瓶,购进价格为21.0元/瓶,销售价格为29.0元/瓶,下剩3瓶。上述日化品均以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乃置放于店内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可查明的涉案日化品货值金额共计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王***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3、供货商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

4《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事实;

5对经营者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2年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8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了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鉴于你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香雨「超浓缩 」洗衣液”,共计3瓶;

2、罚款121.8元(大写:壹佰贰拾壹元捌角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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