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万*副食门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
住所(住址):开江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
身份证件号码:51302319***
2022年1月12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T)、《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1**)。在该店进门右边货架的最上层发现有待售的“拉芳焗油纯养护发素”(净含量:500ml;产地:广东;执行标准:粤妆20160263;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0509;限用日期:20210508)共计3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10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1月1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进门右边货架的最上层发现有待售的“拉芳焗油纯养护发素”(净含量:500ml;产地:广东;执行标准:粤妆20160263;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0509;限用日期:20210508)共计3瓶,购进价格7.5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从开江县***百货店(注册号:51172360****)购进上述化妆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可查明的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曾***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4、对经营者曾***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5、供应商开江县****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查验了供货商主体资格证照的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10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2〕10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为30元,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焗油纯养护发素”共计3瓶;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