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回龙镇***食品店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产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回龙镇****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
住所:开江县回龙镇***
负责人:于***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22年1月11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的“开江县回龙镇***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在该店进门左手边大的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①“超能透明皂”(规格:226克 c 2块/袋;限用日期:20201031;执行标准:QB/T1913Ⅱ型)共计13袋;②“雕牌洗洁精”(规格:1千克/桶;限用日期:20211011;执行标准:GB/T9958)共计2瓶。上述日化用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①“超能透明皂”(规格:226克 c 2块/袋;限用日期:20201031;执行标准:QB/T1913Ⅱ型);②“雕牌洗洁精”(规格:1千克/桶;限用日期:20211011;执行标准:GB/T9958)。上述日化用品是由业务员配送,“超能透明皂”购进价格为18元/袋,销售价格为20元/袋,共计13袋。“雕牌洗洁精”购进价格为17.5元/桶,销售价格为20元/瓶,共计2瓶。上述日化品均以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仍置放于店内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可查明的涉案日化品货值金额共计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份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事实;
3、经营者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4、对经营者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限期的日化品的事实;
5、供货商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3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0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了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品“超能透明皂”共计13袋。“雕牌洗洁精”共计2瓶;
2、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