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装建材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装建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
住所:开江县回龙镇***
法定代表人:曾***
身份证号码:5130231****
2022年1月6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的开江县***家装建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在进门右边墙上挂有“OPAICN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型号:JSD12-6A;适用燃气:天然气;执行标准:GB6932-2001)1台处于待售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一台“OPAICN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并现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2]008号)。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17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7日开始在开江县回龙镇****从事厨卫销售,经营期间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购进了“OPAICN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型号:JSD12-6A;适用燃气:天然气;执行标准:GB6932-2001)1台,其购进价为200元/台。其销售的热水器执行标准GB6932-2001已被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6932-2015代替,且当事人未对供货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购进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进行查验。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月6日到其门市上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该热水器仍挂在其门市右边的墙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50元/台,货值金额共250元。由于上述产品在购进后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经营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法人曾***提供委托书一份,证明其委托胡***陪同现场检查及配合后续调查并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的相关事宜。
3、现场负责人胡****和法人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各自身份的事实;
4、2022年1月6日《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5、现场负责人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水器的事实及涉案金额、数量、单价、来源等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2]00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水器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7、《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22]00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水器实施延期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3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1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GB6932-2015和GB20665-2015的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行政处罚建议: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OPAICN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1台;
2、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