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村卫生室虚假宣传案(开市监处罚〔202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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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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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村卫生室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开江县回龙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0105-51172****

住所:开江县回龙镇***

主要负责人:肖***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春雷行动2022”文件精神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号肖***经营的“开江县回龙镇***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卫生室经营面积约30平米,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正对大门的墙上发现一块印有“老百姓最信得过的卫生室”字样的牌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2〕37号),限当事人于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2022年3月14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老百姓最信得过的卫生室”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于2022年3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卫生室悬挂的“老百姓最信得过的卫生室”字样的牌子,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在开江县回龙镇****号的“达州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订做的,用作提升卫生室知名度,制作费用共计300元。截止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已对店招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及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2.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4.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卫生室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5.整改后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改正的事实;

6.“达州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记账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店招的时间、金额等具体情况;

7.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店招的具体时间、金额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22年3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6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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