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达州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家庭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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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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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达州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人和解放军(武警)院校有军籍的学员,在战斗时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在平时里刻苦工作、履职尽责,在任务中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努力为国防和军队事业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达州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家庭奖励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金标准

(一)勋章

1.八一勋章:120000元。

2.红旗勋章、红星勋章:100000元。

(二)荣誉称号。

1.战时荣誉称号:特级战斗英雄80000元,一级战斗英雄70000元,二级战斗英雄60000元。

2.平时荣誉称号、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荣誉称号:60000元。

(三)奖励。

1.战时奖励:一等战功50000元,二等战功30000元,三等战功20000元,四等战功10000元。

2.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一等功30000元,二等功20000元,三等功5000元,嘉奖(含优秀个人)1000元。

(四)表彰。

一级表彰:50000元,二级表彰:30000元,三级表彰:10000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把达州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家庭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予以保障。奖励金发放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二)奖励金发放以立功受奖当年标准为准,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市奖励金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

(三)奖励金发放工作将列入对各县(市、区)双拥模范城(市、县)考评内容,纳入党管武装工作目标考核,纳入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党管武装述职内容

(四)调整后的达州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家庭奖励金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49号)中关于达州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家庭奖励金标准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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