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大榜。
被申请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川1723工不认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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