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开江县审计局责任清单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共9项:其中行政处罚7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B-00186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审计局各业务股(室)、经济责任审计分局、投资审计中心、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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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001871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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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001876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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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B-001948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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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B-001949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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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B-00462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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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B-001986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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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000048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行政强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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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000095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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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表格中的文字均为5号字体,第一行为黑体,其余为仿宋_GB2312。
开江县审计局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县地方性审计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县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县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政府县长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乡镇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三)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县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开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开江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开展审计交流与合作,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开江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应当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应当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应当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应当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应当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应当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决定前,应当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应当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1.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2.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3.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4.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5.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催告。 (2)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3)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责任主体 | 开江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江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开江县投资审计中心、开江县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3)决定公布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4)解释备案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8222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