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这部法律的实施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阐释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明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数的无名英烈。为了牢记先烈先辈的英勇奋斗事迹和奉献牺牲精神,不因时间的推移,年代的久远而淡忘。本法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确定人民英雄烈士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英雄烈士保护法首次将人民英雄纪念碑入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人民英雄纪念碑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永久标志性纪念设施,是国家和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
(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参加纪念活动。本法规定每年烈士纪念日,国家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明确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四)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为做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本法对各级政府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均提出明确要求。
(五)实行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制度,明确抚恤优待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本法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鼓励社会参与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等。
(六)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