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执法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管理,充分发挥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是指由县综合执法局聘用,协助综合执法队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综合执法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综合执法队员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县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出现的岗位缺额,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选聘递补。
第五条 县综合执法局是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安排工作岗位、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中队是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中队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评,一月一考核。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新招聘的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须接受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综合执法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的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本地最低平均工资,具体以个人劳动合同为准。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加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加班工资由所在中队报局财务室审核。
(三)保险。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综合执法局和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纳入县综合执法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综合执法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辞退、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局领导与带班负责人、中队与全体干部职工、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次年1月初由政工人事股组织对全体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 县综合执法局政工人事股建立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中队要加强辅助执法人员(含随队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各中队每季度组织协管员(不含随队协管)开展一次集中学习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县综合执法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中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中队负责,局政工人事股和执法监督股负责监督管理(座岗协管使用钉钉定位打卡或水印相机,辅助执法人员在大队办公室使用面卡考勤)。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局政工人事股和财务室备案。考勤结果与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综合执法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请假半天及以上由主管副大队长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及以上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长审批。请假期间相应工资和巡查补助按综合执法局请销假制度和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交流轮岗。
第六章 解除派遣(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县综合执法局可以与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并退回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部分仍与县综合执法局签订劳动合同的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直接与县综合执法局解除劳动合同)。<!--含协管员--><!--含协管员-->
第十七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主管副大队长签署意见,报局党组审批后,由局政工人事股填写《解除劳务派遣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劳务派遣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需至劳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含协管员--><!--含协管员-->
第十八条 县综合执法局与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中队向县综合执法局提交有中队长和主管副大队长签署明确意见的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所在中队填写《解除劳务派遣关系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局分管领导审签,报局党组审定同意,方由政工人事股按程序办理。
(三)县综合执法局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向财务室交还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凭财务室出具的公用物品移交清单,方可到局政工人事股办理《解除劳务派遣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比照综合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辅助执法人员(含随队协管员)上班迟到10分钟以内一次罚20元,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一次罚3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罚50元,但仍要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扣发当日基本工资(辅助执法人员须再扣罚当日巡查补助)。早退参照迟到处理。
(二)辅助执法人员(含随队协管员)旷工按旷工天数并按工资及巡查补贴日标准扣发;连续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30天以内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待岗学习3个月,待岗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待岗期间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或出工不出力、消极懈怠或仍然发生迟到、早退、旷工情形之一的,一律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或辞退;凡已被待岗处理过1次,再次发生旷工的,一律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或辞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出30天的,一律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或辞退。
(三)协管员(不含随队协管)迟到、早退,第一、二次按本条第一款处理,第三次及旷工一律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费;待岗期间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或出工不出力、消极懈怠或仍然出现迟到、早退、旷工情形之一的,一律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或辞退;凡已被待岗处理过1次的,再次发生迟到、早退、旷工情形之一的,一律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或辞退。
(四)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当月考核总分:
1、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迟到、早退的或违反会场纪律被点名的,每次扣1分;督查发现学法记录缺1次扣1分(以政策法规股督查或随机抽查为依据);
2、凡督查发现、局干部职工反映(图片为证)或被举报查证属实的迟到、早退及中途窜岗溜号,每次扣1分,旷工每次扣5分;辅助执法人员(含随队协管)在国家规定假期外因各种原因累计请假超过规定年休假天数3天的,每超1天扣1分;
3、服务质量差或工作简单粗暴,被督查发现或者群众投诉查证属实,每次扣1分;
4、凡督查发现、局干部职工反映(图片为证)或群众投诉举报工作场合举止不文明,发生扶肩搭背、嬉笑喧闹、酒后执勤、扎堆聊天、玩耍手机,每次扣1分;
5、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指示,不服从局、大队和中队城市管理日常安排调度,政令不畅的:对日常工作安排消极对待、敷衍推诿、阳奉阴违的每件次扣1分;对日常工作安排拒不服从、执行懈怠的每件次扣2分;因不服从安排调度造成工作被动或较大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接到举报投诉后不积极处置落实的,每件次扣5分;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决议、局领导安排指示贯彻执行不力,产生较大影响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件次扣10分;
6、凡督查发现、局干部职工反映(图片为证)管辖区域门店占道经营(1处及以上)、流动贩卖较突出、商业宣传噪音较大被群众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置的,每次扣1分;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不及时制止听之任之又不报告的每件次扣1.5分。同片区正式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连带责任,承担同等处罚结果。
未从事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工作质效完成情况由所在中队参照上述扣分标准进行考核。
(五)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实行每月定期考核、年度总考评制度,月考核90分为合格,低于90分者,按低于分数 10元/分进行扣款。年度总考评月考核平均分占80%,测评占20%,年度考评得分低于90分且排名倒数前三名的,分别按月工资50%、35%、20%的标准进行扣罚;连续两年排名倒数前三名且年度考评得分低于90分的,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连续三年排名倒数前三名的,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 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具有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款所列情形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四)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五)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六)不服从县综合执法局管理或不执行综合执法局决议、决定和工作安排调度的;
(七)未经批准擅离职守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受治安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吸毒、酗酒或者患有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疾病的;
(十一)身体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十二)政策发生变化和调整不允许再聘用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或县财政和综合执法局财力无法保障聘用辅助执法人员(含协管员)工资待遇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聘用等情形;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2019年出台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