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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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提高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和《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开江县辖区人口数量、城乡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需求、交通状况等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统筹各零售业态均衡发展。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布局合理、便民高效、尊重历史、逐步优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依据开江县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含已撤销乡镇原行政所在地)、自然行政村(含原村改设的农村社区)三种区域类型。

第七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城区、乡(镇)所在地(含已撤销乡镇原行政所在地)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二)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在该区域单元的规划零售点数量限制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老城区域:政务中心至五路口段以南、五路口至环城西路段以南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新城区域:五路口至新开中段,临滨街、滨河南路、滨河北路所辖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

开发区域:川跃科技有限公司至宝源白鹤开发有限公司段以北,金鑫路以西段,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各乡(镇)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自然行政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正常经营的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增设1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最多不超过3个。

(四)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区等务工人员数量达到300人以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五)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实际入住户数20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具体为:

1.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局划定的旅游集散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结合该区域单元的年度变化情况,对单元内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1.单元需求缺口/单元户均销量=单元缺口户数(即增减数量)

人均消费量(条)= 上年全县总销量(条)/全县总人口

上年各单元需求量=①*单元人口

③单元需求缺口=②-本年单元总销量

④单元本年户均销量=本年单元总销量/本年单元经营零售户

⑤单元缺口户数=③/④

2.村组按自然行政村设置,每一村组设置1至2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单元规划间距限制,但受区域单元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酒吧、茶楼等娱乐服务类业态;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等经营业态。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申领办证的。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受区域单元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间距放宽至所在区域的70%,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二)因公牺牲军人或烈士的遗属,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间距放宽至所在区域规定的60%,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第十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间距放宽至所在区域规定的70%,且不受区域单元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但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因合理化布局间距调整及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办法》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一年内重新申办的,间距放宽至所在区域规定的70%,且不受区域单元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但仅限于本人且只能申办一次。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学校内、幼儿园内及其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

(二)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党政机关内;

(三)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

(五)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网)店;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零售点设置需按照“一店一址”、“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同一经营场所,只设置1个零售点,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开江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定期对上年度辖区内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可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适时调整,经听证后实施。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和现有零售点数量变化情况,不定期通过对外公示栏、公告栏对外公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散装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间距”、“营业面积”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两店铺门口中心点之间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是指按照交通规则划定的道路(线路)测量的最短直线距离;测量时应当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现场测量由申请人本人、专卖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等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签字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零售点,不作为相邻新增零售点间距的起始点。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非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是指二级以上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三级以上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6月13日颁布的《开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开江府办发〔2019〕年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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