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
部分参保群众因各种原因需停止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医保退费,为方便群众及时办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将停止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方式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由税务部门采取线下渠道受理,并进行退费销号的方式办理。
二、受理范围
1.死亡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死亡的。
2.重复参保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征地、就业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本地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口已迁移至统筹地区外的。
3.经办错误退费。在经办过程中错录或误录险种、档次和资助人员类别等情形,导致缴费人参保缴费信息错误的,一律实行先退费再重缴。
三、退费时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未享受退费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须于保险年度的3月1日前申请退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后死亡的,其亲属须在退费年度的6月30日前申请退费;其它情形的退费业务,须在医疗待遇享受起始时间开始前申请退费。逾期不予以受理。
四、提交的资料
1.死亡退费:缴费凭据、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亲属的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
2.重复参保退费:缴费凭据、参保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
3.经办错误退费:缴费凭据、参保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
特此通告!
开江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