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函》(达市纪办函〔2017〕174号)和《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达市财监督〔2018〕1号)文件要求。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审计局、县接待办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县纳入财政预算或有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是2017年度各部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乱发钱物、接待报销、物品采购、差旅报销、大额资金支付等进行检查,并抓好突出问题整改。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月7日)
各部门(单位)对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上述检查内容,组织开展一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全面自查自纠,自查面达到100%,县级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应对本单位自查进行梳理,于2018年1月12日前,将自查情况和专项整治统计表(自查)(见附件)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同时,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立即纠正整改。
(二)重点抽查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月7日)
由于时间紧,自查和重点抽查同步进行。县财政局结合预算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会同审计、接待办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部门(单位)不少于10个、乡镇不少于3个。
(三)总结上报阶段(1月15日前)
县财政局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对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于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报送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统计表(自查/重点抽查)(见附件)。
四、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公”经费管理不力、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经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要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财政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达市财办〔2017〕24号)要求。以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为核心,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机构及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具体责任,强化主体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单位预决算管理、支出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账户管理、资产管理、收支核算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特别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差旅费的支出和报销规定。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组织安排。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做好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各项工作,同时,注重统筹安排,整合检查力量,扩大检查覆盖面;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抽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及时通报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专项整治统计表(自查/重点抽查)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附件
专项整治统计表(自查/重点抽查)
报送单位(盖章):
行次 | 项目 | 合计 | 市级单位 | 县级单位 | 乡镇 | 备注 |
一 | “三公”经费 | |||||
1 | (一)超预算列支费用 | |||||
2 | (二)超标准列支费用 | |||||
3 | (三)超范围列支费用 | |||||
4 | (四)其他 | |||||
二 | 财务管理 | |||||
5 | (一)差旅费违规问题金额 | |||||
6 | 其中:1.超预算列支费用 | |||||
7 | 2.超标准列支费用 | |||||
8 | 3.超范围列支费用 | |||||
9 | 4.其他 | |||||
10 | (二)大额资金支付 | |||||
三 | 乱发钱物 | |||||
11 | (一)滥发工资、奖金、补贴 | |||||
12 | (二)其他 | |||||
四 | 物品采购 | |||||
13 | (一)未进行集中采购 | |||||
14 | (二)其他 | |||||
五 | 其他 | |||||
15 | 合 计 | |||||
六 | 基本情况 | |||||
16 | (一)自查/抽查单位户数 | |||||
17 | (二)违规违纪单位户数 |
七 | 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 |||||
18 | (一)应上缴财政金额 | |||||
19 | 已上缴财政金额 | |||||
20 | (二)应补缴税款金额 | |||||
21 | 已补缴税款金额 | |||||
22 | (三)应退还金额 | |||||
23 | 已退还金额 | |||||
24 | (四)个人应退还违规所得金额 | |||||
25 | 个人已退还违规所得金额 | |||||
26 | (五)其他应追回违规支出金额 | |||||
27 | 其他已追回违规支出金额 | |||||
28 | (六)应调账处理金额 | |||||
29 | 已调账处理金额 | |||||
八 | 处理处罚通报情况 | |||||
30 | (一)受行政处罚人数 | |||||
31 | (二)受组织处理人数 | |||||
32 | (三)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 | |||||
33 | (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数 | |||||
34 | (五)通报的案件数 | |||||
35 | (六)公告的案件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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