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雨杰。
被申请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撤回相关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在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购买食品,认为该店销售的三无食品侵犯申请人的权益,故此向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全国 12315 平台举报号:1511723002022042094749495,申请人在2022年5月7告知不予立案,理由为不符合立案要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存在错误,申请人认为其在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所购买到的四川泡菜,该货物标签存在违反GB-7718预包装标准,该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并且该产品存在虚构成分,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所售的泡菜标注成分为萝卜、仔姜、豇豆,但申请人收到的泡菜包装里只有萝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签成分应当真实。并且申请人在2021年1月26日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关于腌制食品是否需要按照GB7718规定所标注,在2021年2月5日收到的回复中明确告知了,在网络上销售腌制食品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此次执法中严重存在出错。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登记,在举报登记中载明了“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网店:四川瑞祥土特产店)购买了一袋250克腌制泡菜,消费6.2元,收到货物后,没有执行标准,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成分也是虚构,严重违反食品法。附:相关证据 1、要求予以处罚,处罚后有奖励,请联系本人领取。2、退赔消费者”等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后,于2022年4月22日分流到开江县普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开江县普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信息后,同日由梁艳、周耀仙对被举报人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已进行预包装的涉案食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泡菜包装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的泡菜属于散装食品,其标签上标注了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针对标签上标注的成分不真实准确(成分上标注了萝卜、仔姜、豇豆、盐、盐水,销售的泡菜里仅有萝卜),经核查,当事人在开设的网店已明确其产品分为萝卜、仔姜、豇豆等类别,提供了商品属性给顾客挑选,根据购买者下单的情况发货,申请人在下单时选择的商品就是萝卜,当事人在发货时忘记将萝卜进行勾选,并不影响申请人知情权等权利,被申请人在检查现场时对当事人附加的标签不真实准确的行为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2022年5月9日,经被申请人局领导批准,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并于5月13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泡菜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二是申请人复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1、申请人称其购进的泡菜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泡菜标签(标注了散装称重)、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陈述,该泡菜属于散装食品,并非提前定量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不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标准。当事人销售的泡菜在标签上标注了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2、申请人称其购进的泡菜标签不真实准确。被申请人认为:针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泡菜标签不真实准确的轻微违法行为,考虑到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被申请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行政作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敬请开江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在店名为“四川瑞祥土特产店”的店铺购买了一包“四川泡菜”(手工酸萝卜,250g(试吃装)),订单号:220416-301051473403678,消费金额为6.2元,申请人于4月20日收到该泡菜。4月18日,申请人第二次在该店购买了一包“四川泡菜”(手工酸萝卜,250g(试吃装)),订单号:220418-114798109472216,消费金额为5.2元,申请人于4月21日收到该泡菜(收件人为陈同心1726090XXXX,该交易截图上有兰雨杰本人签字,且其表明该次购买是帮朋友买,但付款是申请人兰雨杰)。4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销售的泡菜没有执行标准、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成分也是虚构的,严重违反食品法。4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梁艳、周耀仙到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对其经营者谢碟璐作了《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向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2〕762号)。4月22日和4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1355150XXXX的电话共计拨打了十次,均显示无法接通。4月28日,申请人第三次在该店购买了一包“四川泡菜”(手工酸萝卜,250g(试吃装)),订单号:220428-380260904443678,消费金额为5.2元,申请人于5月5日收到该泡菜。5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陈廷川、周耀仙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组织了申请人以及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均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均表示不需要继续调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陈廷川当即表示终止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当场告知了双方,同时也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举报的情况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梁艳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核查反馈:“选择不立案操作,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不符合立案要求,详细内容见附件”。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并于次日通过微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告知决定于5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5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另查明: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于2022年2月16日在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7GT2UW0N),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蝶璐,经营范围: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迎宾大道22号左侧。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于2022年3月1日在开江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普餐(2022)00000020号),经营者:谢蝶璐,主营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迎宾大道22号左侧。申请人销售的四川泡菜袋装食品外贴的标签内容为:蜀状元企业店,名称:四川泡菜,生产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迎宾大道22号左侧,成分:萝卜、仔姜、豇豆、盐、盐水,保质期:冷藏30天,生产商:达州市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生产日期:2022年4月17日,备案号:00000020,电话:1502662XXXX,数量:散装称重。拼多多电商平台买家在开江县瑞祥土特产网店购买下单时可以自由选择的款式有:手工酸萝卜、手工酸豇豆、手工酸仔姜、手工藠头、三样混合装(四样混三样随机),重量有:250g(试吃装)、1000g(实惠装)。全国12315平台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供投诉举报人选择的途径。在该平台的《举报须知》第5点告知了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且在该平台的《投诉须知》第8点也告知了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反映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拼多多电商平台订单信息截图3页、四川泡菜袋装食品照片2页、“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1页、《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2〕762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与1355150XXXX的通话记录截图1页、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8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开市场监管〔2022〕第2022050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开府复补字〔2022〕3号)及相关邮寄快递信息凭证、拼多多电商平台买家购买下单时操作界面截图1页、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7GT2UW0N)、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普餐(2022)00000020号)、全国12315平台首页截图1页、《举报须知》截图1页、《投诉须知》截图1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需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标准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的“四川泡菜”属散装食品,且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在销售“四川泡菜”时按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泡菜的外包装上标明泡菜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销售的四川泡菜标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网店购买下单时可以自由选择相关款式和重量,选择不一样,相关的价格和发货产品也会不一样,申请人三次在该店购买的均为:手工酸萝卜,250g(试吃装),表明申请人是知晓其所购买的泡菜产品里面就只会含有酸萝卜款式,而不会含有其他产品,虽然申请人在该泡菜的标签上成分一栏标注了含有:萝卜、仔姜、豇豆等食品,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申请人的相关知情权,也不影响食品的安全。故被申请人针对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经营的散装食品泡菜标签不真实准确的轻微违法行为,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从而对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选择举报的途径举报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腌制泡菜,5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核查反馈,以及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同时也于5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并于次日以微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了核查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相关事项。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请求撤回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